2026 年 8 月 28 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《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6 年第 26 号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新规对限售股范围、成本原值申报与清算申报作出多项调整,直接影响持股客户的减持税负。本文拆解要点,给代账机构一份可落地的服务清单。
一、新规核心:三处变化先划重点
先说结论:限售股个税的基础税率没变——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,按「财产转让所得」适用 20%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变的是征管口径:26 号公告对限售股范围、成本原值申报、清算申报三处作出规范,湖北省财政厅转载的发布说明概括为「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将纳入征税范围」「取消按转让收入 15% 核定成本原值的有关规定」「加强清算申报管理」。
为保证平稳实施,政策采取「新老划段」方式: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送转股(包括已上市公司的新送转股和新上市公司的送转股)纳入限售股范围,政策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。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来说,这几条直接影响减持到手金额;对代账机构来说,这是一块可以标准化的增值服务。
二、限售股范围扩围:解禁后送转股纳入征税
26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,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税〔2009〕167 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,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、转股。此前解禁后送转股是否按限售股缴税,实践中一直有争议,新规把它明确划入范围,同样适用 20% 税率。
同时公告要求:限售股发生送、转、缩股的,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、转、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。也就是说,送转股后成本按比例摊薄,计税时不会对同一部分重复征税。给客户算账时要提醒:名义股数变多、单股成本变小,合计成本不变,但转让时点的计税基础要按调整后的口径算。
三、成本原值申报收紧:15% 核定退居存量过渡
按财税〔2011〕108 号,上市公司应当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,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,并附会计师事务所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。26 号公告重申了这一义务,并区分两种情形:
一是本公告实施后申请股份初始登记、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:个人转让限售股时,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,适用 20% 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——不再按 15% 核定,先全额预扣、事后再清算。二是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: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时,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可按转让收入的 15% 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,属于存量过渡安排。对拟上市企业来说,IPO 前就要把股东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准备好,别拖到登记环节。
四、清算申报:次年 6 月 30 日前多退少补
预扣不等于终局。26 号公告第三条明确:纳税人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,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,或者小于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,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 6 月 30 日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,多退少补税款。
两种典型场景:一是实施后未申报成本原值、被按收入全额 20% 预扣的,实际成本高于推定口径的,清算后可退;二是存量股东按 15% 核定预扣的,实际税负与预扣有差异的也要清算。对客户来说,限售股清算申报是一年一次的确定性动作,错过期限既有滞纳风险,也可能白丢退税。
五、适用范围与代账机构服务切入点
适用范围上,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上交所、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;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,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也就是说,沪深主板、科创板、创业板、北交所和新三板原始股股东都在口径之内。
代账机构可以从四个动作切入:一是拟上市客户在股份初始登记前,对接中介机构完成成本原值资料整理与鉴证报告;二是客户股东减持前做限售股转让税负测算,把预扣口径和实际成本口径的差异提前算清;三是把转让次年 6 月 30 日前的清算申报固化进服务日历,按户提醒、按户代办;四是给持股客户建立送转股台账,股数、成本原值调整随除权除息同步更新。纷析云(FenxiCloud)代账系统支持按账套维护客户涉税台账并设置申报提醒,私有化部署与源码交付,适合机构把这类增值服务做成标准流程。
总结
一句话概括:限售股个税新规的要点是「税率仍 20%、送转股扩围看新老划段、成本原值尽早申报、15% 核定只留给存量、清算申报次年 6 月底前多退少补」。规则趋严不可怕,怕的是客户不知道、机构没准备。把资料准备、税负测算和清算申报做成标准化服务,既是帮客户守住真金白银,也是代账机构在减持季的增值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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